世界集装箱安全条约(CSC)

来源:开云棋牌官网最新    发布时间:2024-04-05 06:53:16

  决议正式提出有关集装箱结构上的要求,以确保在正常营运中集装箱的装卸、 堆码和运送的安全。为此意图,到达如下协议:

  各缔约国确保施行本条约及其附件的规则,该附件应为本条约不可分割的一部 分。

  集装箱一词既不包含车辆,也不包含包装;可是,集装箱在底盘车上运送 时,则连同底盘车包含在内。

  2.角配件是指为了装卸,堆码和(或)系固意图而在集装箱顶部和(或 )底部上设备的一种外表有孔的支撑配件。

  5.赞同是指主管机关作出的决议,即某种定型规划或某个集装箱在本公 约条款范围内是安全的。

  6.世界运送是指坐落两个国家疆域上的起运地和意图地之间的运送,而 本条约至少适用其间一国。两国间运送事务的一部分在一个适用本条约的国家疆域 内进行时,本条约也应适用。

  10.箱主是指各缔约国国家法令规则的一切人或承租人或受托人,如双 方有协议,该承租人或受托人将承当对集装箱的修理和查验的职责。

  14.最大营运总分量或额外分量或R是指集装箱和所装货品最大的允 许总分量。

  16.最大答应载货分量或P是指最大营运总分量或额外分量与皮重 之间的差数。

  1.本条约适用于世界运送中所运用的现有或新集装箱,但不包含为空运专门 规划的集装箱。

  2.应依据附件一所要求的或是做定型实验或是做单个实验的规则来认可每一 个新集装箱。

  3.每一现有集装箱应在本条约收效之日起5年内,按附件一所做出的有关现 有集装箱赞同的规则取得赞同。

  1.为了使附件一中各项规则付诸施行,各主管机关应按本条约规则的规范, 树立有用的集装箱实验、查看和赞同程序。但主管机关可托付给它正式授权的安排 来进行这些实验,查看和赞同作业。

  2.在主管机关将实验、查看和赞同作业托付给一个安排时应告诉政府间海事 洽谈安排秘书长(以下简称海协)以便转知各缔约国。

  5.如取得赞同的集装箱实际上达不到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要求,有关主管机关 应采纳必要的办法,使之到达上述要求,或吊销赞同。

  1.依据本条约的条款,在某一缔约国授权下的赞同,均应被其他缔约国在本 条约所包含的范围内承受。一起也应被以为与他们自己作出的赞同相同有用。

  2.对本条约中规则的集装箱,缔约国不得私行对此提出任何其他安全结构和 实验的要求。但本条约中的任何规则不得阻碍使用国家规章或法令或世界协议中的 条款,对专门规划运送风险品或具有共同设备的运送散装液体货品的集装箱或空运 的集装箱,在安全结构或实验方面提出弥补要求。风险品一词应含有世界协议 中赋予它的含义。

  1.依据第三条取得赞同的每个集装箱,应在缔约国疆域内受该缔约国正式授 权的官员的办理。这种办理仅限于证明集装箱上装有按本条约要求的有用的安全合 格车牌,除非有重要证明该集装箱的现状对安全有显着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执 行办理作业的官员所采纳的必要举动,也仅限于确保集装箱在持续投入营运之前恢 复到安全状况。

  2.当集装箱因为某种缺点好像危及安全,而这项缺点在该集装箱取得赞同时 或许业已存在,应由发现这种缺点的缔约国告诉担任赞同该集装箱的主管机关。

  1.本条约于1973年1月15日曾经在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敞开,以供签 字。自此以后自1973年2月1日至1973年12月31日止在伦敦海协 总部,对联合国一切会员国、任一专门安排的成员或世界原子能安排的成员国,国 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以及联合国大会约请其成为本条约缔约国的任何其他几个国家敞开, 以供签字。

  1.本条约应自第10份赞同、承受、核准或参与文件交存之日起12个月后 收效。

  2.凡在第10份赞同、承受、核准或参与文件交存后赞同、承受、核准或加 入本条约的国家,本条约应自该国的赞同、承受、核准或参与文件交存之日起12 个月后收效。

  (2)被视为是未经修正的本条约的缔约国,相当于不受修正案束缚的条约缔 约国。

  (1)依据缔约国的要求,对本条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都应在海协内予以审议 。一切缔约国均应应邀参与海约海上安全委员会会议并投票,如果在海协 海上安全委员会上经到会并投票的2/3大都经过,该修正案至迟应在提交海协 大会审议前6个月告诉一切海协成员国和缔约国。在大会审议修正案时,任 何非海协成员的缔约国均有权参与和投票。

  (2)如经到会大会并投票的2/3大都经过,且该大都又包含到会并投票的 缔约国的2/3大都,秘书长便应将该修正案告诉一切缔约国,供他们承受。

  (3)该修正案应在2/3缔约国承受之日起12个月后收效,除在收效前发 表声明不承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外,该修正案对一切缔约国均收效。

  依据一个缔约国的要求,并经至少1/3缔约国的赞同,秘书长将召开会议并 且应约请第七条所列的国家到会。

  1.由一个缔约国提出对附件的任何修正,都应依据该缔约国的要求在海协 进行审议。

  2.一切缔约国均应被约请到会海协海上安全委员会并参与投票,如经所 有到会和投票的2/3大都经过,且该大都又包含到会并投票的缔约国的2/3多 数,秘书长便应将该修正案告诉一切的缔约国,供他们承受。

  3.该修正案应在海上安全委员会经过期确认其收效日期,除非在海上安全委 员会确认的某一先期日期之前有1/5或5个缔约国(取其二者中较小者)告诉秘 书长他们对立该修正案。本款中关于由海上安全委员会决议的上述这些日期,都应 经到会并投票的2/3大都经过,且该大都又应包含到会并投票的缔约国的2/3 。

  4.对一切未对修正案提出对立定见的缔约国,修正案一旦收效,它将替代和 废弃修正案所触及的任何从前规则:一个缔约国的对立不得束缚其他缔约国对适用 本条约的集装箱的承受。

  5.秘书长应将按本条约提出的任何要求和告诉以及修正案收效日期,告诉所 有缔约国和海协成员。

  6.如附件的修正案业经海上安全委员会审议,但未获经过,任何缔约国均可 要求召开会议,第七条中所列的国家应被约请到会,秘书长在接到至少有1/3的 其他缔约国赞同上述要求的告诉后开会议,审议该附件的修正案。

  1.任一缔约国经向秘书长交存文件后,能够退出本条约。退出本条约应自向 秘书长交存该告诉文件之日起1年后收效。

  2.凡已告诉对立附件的修正案的缔约国均可退出本条约,这种退出应自该修 正案收效之日起收效。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在对本条约的解说或施行方面的任何争端,如不 能用商洽或其他的办法处理,经其间一个缔约国提出要求后,应提交由下述人员组 成的仲裁庭。争端的每一方应指定一名仲裁人,然后两边仲裁人应指定一名做为主 席的第三仲裁人。如果在接到要求后3个月内,两边中的一方未能指定一名仲裁人 ,或两边仲裁人未能选出主席,任何一方能要求秘书长指定一名仲裁人或仲裁庭 的主席。

  4.仲裁庭就其本身的程序、开会地点以及对向其提出的任何争议做出决议时 ,应以大都票经过。

  5.在争端的两边之间如对判决书的解说和履行产生任何争论,能够由恣意一 方向做出这一判定的仲裁庭提出,并要求给予判决。

  1.除对有关第一条至第六条,第十三条和本条以及附件的规则的保存以外, 本条约应答应保存。但这些保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是在交存赞同、承受、核 准或参与文件之前提出的,则应在该文件中予以证明。秘书长应将此类保存告诉给 第七条中所述的一切国家。

  (1)对作出保存的缔约国来说,在保存的程度内约束本条约中与保存有关的 那些规则:

  (2)对与作了保存的缔约国有关的其他缔约国来说,将在相同的程度内约束 那些规则:

  除第九、十、十四条规则的告诉和信件以外,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告诉第七条 中所述的一切国家;

  本条约本来应交存于秘书长,其间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都 具有平等效能,秘书长应将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第七条中所述的一切国家。

  网站办理: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技术上的支撑:中国世界电子商务中心技术支撑电话